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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创新税收管理,助推地方经济发展,税收新举措助力福建经济向好发展

nihdff 2024-10-19 税务师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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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税务局发布支持开展网络货运平台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试点工作的公告?

为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提高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使用增值税专用***(以下简称专用***)的便利性,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试点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9〕405号),福建省发布关于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代开专用***试点有关事项,支持开展网络货运平台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试点工作公告如下: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创新税收管理,助推地方经济发展,税收新举措助力福建经济向好发展

一、试点企业的条件  纳入试点的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以下称试点企业)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按照《交通运输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交运规〔2019〕12号)规定,取得经营范围中注明“网络货运”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二)具备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相关线上服务能力,包括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物流信息全程跟踪、记录、存储、分析能力,实现交易、运输、结算等各环节全过程透明化动态管理,对实际承运驾驶员和车辆的运输轨迹实时展示,并记录含有时间和地理位置信息的实时运输轨迹数据。  (三)与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建立的网络货运信息监测系统实现有效对接,按照要求完成数据上传。  (四)对会员相关资质进行审查,保证提供运输服务的实际承运车辆具备合法有效的营运证,驾驶员具有合法有效的从业资格证。  (五)试点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否则将取消其试点企业资格。  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按照自愿原则,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查核实后,层报省税务局确定列为试点企业。二、试点内容  经省税务局批准,试点企业可以为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称会员)代开增值税专用***,并代办相关涉税事项。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公路货物运输服务,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以4.5吨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无须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  (二)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经营,并办理了税务登记(包括临时税务登记)。  (三)未做增值税专用***票种核定。  (四)注册为该平台会员。三、专用***的开具  试点企业按照以下规定为会员代开增值税专用***:  (一)仅限于为会员通过本平台承揽的货物运输服务代开增值税专用***。  (二)应与会员签订委托代开增值税专用***协议(协议范本见附件1)。  (三)使用自有增值税***税控开票软件,按照3%的征收率代开增值税专用***,并在***备注栏注明会员的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如内容较多可另附清单。  (四)代开增值税专用***的相关栏次内容,应与会员通过本平台承揽的运输服务,以及本平台记录的物流信息保持一致。平台记录的交易、资金、物流等相关信息应统一存储,以备核查。  (五)试点企业接受会员提供的货物运输服务,不得为会员代开专用***。试点企业可以按照《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5号发布)的相关规定,代会员向试点企业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专用***。四、涉税事项办理及相关要求  (一)试点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应当缴纳的增值税,由试点企业按月代会员向试点企业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并将完税凭证转交给会员。  (二)试点企业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代开增值税专用***对应的收入不属于试点企业的增值税应税收入,无须申报。试点企业应于每月申报期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代开增值税专用***代缴税款明细报告表》(见附件2)。  (三)会员应按照其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按规定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抵减已由试点企业代为缴纳的增值税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四)试点企业及实际承运者均应依法履行纳税或扣缴税款义务,发现试点企业虚构业务、虚开***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税务部门应立即取消其试点资格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开展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试点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1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2020年2月4日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创新税收管理,助推地方经济发展,税收新举措助力福建经济向好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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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全力支持无车承运人新模式?是真的吗?

据交通运输部网站指出,交通运输部近日发布了“《关于深化推进无车承运人试点工作的通知》”,提出要进一步完善无车承运人试点企业监测评估机制,优化无车承运人的发展环境,促进无车承运人的新业务规范的发展。通知要求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支持试点企业推进城市配送,农村物流,冷链物流等重点物流领域的无车承运物流模式,鼓励试点企业探索无车承运模式和多式联运。甩挂运输、共同配送等先进运输组织方式融合应用的发展路径,将指导试点企业与供应链中的上下游企业开展各种形式的联盟合作,如制造业,商贸流通和电子商务。 《通知要求》建议积极推动相关税收政策的实施。省交通主管部门要加强与省级国税部门的沟通与协调,借鉴江苏、河南两省的先进经验,充分考虑卡车司机分散自主经营的特点,优化创新税收征理念和模式。实施和管理,促进无车承运人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范围的落实,个体运输业户异地代开增值税专用***、无车承运试点企业代个体运输业户开具增值税专用***等税收政策。协助税务机关应用先进的信息技术,加强交通业务的真实性验证,扩大税务的在线服务功能,有效减轻试点企业的税收负担。

《通告明确》鼓励企业联盟合作发展。支持无车承运人试点企业在资产联动、开放合作、合作共赢的原则基础上,加强供应组织、线路整合、网络覆盖、运力配置、设备设施、标准规范等领域合作。推进试点企业合作、***共享、共赢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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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各省财政净上缴额?

2019年广东、北京、上海税收上缴,排全国前3名,分别为10178.85亿元、8275.1亿元、7481.69亿元。其中,广东首次突破万亿元,达10178.85亿元,不愧为我国第一大经济强省;而北京超过上海,排全国第2,可见北京近几年经济转型升级及创新做得不错,经济质量及税收水平提升很快,未来有望赶上广东;上海则表现平平,在前几年还与广东争第1,现已退居第3,未来可能被江苏超过,可见上海经济发展较慢,还需加强产业转型升级,进一步提高经济质量及税收收入水平。

江苏、浙江、山东、四川、湖北、河南、河北这些省份入围前10强,税收上缴分别为6742.67亿元、5490.6亿元、4355.17亿元、2571.2亿元、2563.56亿元、2333.78亿元、2286.59亿元;其中,河北表现较好,GDP比四川、湖北、河南低很多,但与税收上缴额与它们相当,说明河北经济运行质量较好,产业效益较高,经济发展是值得肯定的。

另外,安徽、福建、湖南、辽宁、云南、天津、陕西这7个省市,税收上缴超过1800亿元,分别为2133.24亿元、2126.64亿元、2124亿元、2010.8亿元、1829.4亿元、1825.87亿元、1818.83亿元;其中,天津表现较好,GDP仅排23名,但税收上缴排第16,说明天津经济基础扎实,产业效益高,是我国经济质量最优质的城市之一。

至于其它省份,超过1000亿元有7个省市,分别为江西1610.86亿元,山西1330.32亿元, 贵州1280.27亿元, 重庆1258.70亿元, 广西1237.42亿元,内蒙1129.10亿元, 新疆1028.83亿元;剩下省份分别为吉林914.48亿元,黑龙江893.12亿元,甘肃717.59亿元,海南532.70亿元,宁夏312.52亿元,***225.68亿元,青海186.32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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